相对于以出资设立的韩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合名公司(Partnership)与合资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被称为“人合”公司。这是因为公司的本质特性在于人的结合,而非资本的结合。本文将探讨这两种公司的特性及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韩国“合名公司”的概念
合名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家庭共同体,是一种公司结构。当父亲的事业由多名儿子共同继承时,各继承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便是合名公司的起源。成员们基于信任结合为公司服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深入参与公司经营和债务。此外,成员的信用对公司的信誉有很大影响。其主要特征如下:
章程制定:成立合名公司需由2名以上成员制定章程(商法第178条)。
章程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公司目的、名称、成员姓名及地址、成员出资详情、总公司所在地等(商法第179条)。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时,需登记成员的出资目的、姓名、地址及居民登记号等(商法第180条)。
成员责任: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债务时,成员需连带偿还债务(商法第212条)。即每个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韩国合资公司的概念
合资公司起源于地中海贸易,是一种公司形态。资本家提供商品或金钱,让营业者以其名义进行海外贸易,并以此为代价分配部分利润。它是由无限责任成员(general partner)和有限责任成员(limited partner)结合而成的公司形态,无限责任成员参与公司经营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成员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其主要特征如下:
公司构成:合资公司由无限责任成员和有限责任成员组成,无限责任成员负责经营和承担公司所有债务,有限责任成员对出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商法第268条)。
章程记载:章程中必须明确各成员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以便外部了解成员的责任类型(商法第270条)。
登记事项: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明确各成员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商法第271条)。
成员间权限差异:无限责任成员拥有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利,但有限责任成员不能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仅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商法第273条、第277条、第278条)。
有限责任成员的责任:有限责任成员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即使公司无利润,已分配的金额也应计入偿还责任(商法第279条)。
与注册韩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中,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混合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所有股东仅在出资的资本金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通过股票筹集资本,适合大规模业务。
公司形态比较
区分 | 合名公司 | 合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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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质 | 人合公司 | 人合公司 | 物质公司 |
责任范围 | 所有成员连带承担无限责任 | 无限责任成员: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成员:出资额内责任 | 股东:出资额内有限责任 |
经营参与 | 所有成员参与经营 | 无限责任成员:执行业务;有限责任成员:不可执行业务 |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会中心经营) |
结合 | 基于成员间信任结合 | 无限责任成员与有限责任成员的协调 | 重视资本结合 |
资本筹集 | 有限制 | 相对可筹集高额资本 | 可通过发行股票轻松筹集大规模资本 |
股份转让 | 需所有成员同意 | 无限责任成员:需所有成员同意;有限责任成员:依章程规定 | 可自由转让股票 |
在注册韩国公司设立时,应考虑业务规模、所需资本金、经营参与意愿等,选择合适的公司形态。小规模合伙可选择合名公司或合资公司,而需要大规模资本的场合则适合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在韩国,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的设立非常少见,大多数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