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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详解|主体、条件及法律依据

master
2025-11-17

韩国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谁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召开韩国公司股东大会的要求



摘要


本文详细解读韩国公司(依据《商法》)股东大会召集权。了解原则上的召集主体——董事会代表理事,以及少数股东监事法院例外召集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如何行使召集权,包括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3%)及法律程序。这是确保公司治理透明和股东权利实现的关键机制。



📄 正文:韩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例外情况


根据韩国《商法》(상법)的规定,股东大会(주주총회)是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了解谁有权召集(소집)会议,对于维护股东权益和确保公司有效运营至关重要。


1. 👥 召集的原则性主体(원 칙)


原则上,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属于公司的董事会(이사회)。

  • 董事会决定:根据《商法》第 362 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原则上由董事会决定

  • 代表理事执行:董事会做出的召集决定,通常由代表理事(대표이사,相当于首席执行官/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商法》第 389 条;第 209 条)。

  • 单人理事公司:对于只有一名理事(董事)的小型股份公司,召集决定和执行均由该理事负责(《商法》第 383 条)。

  • 清算中公司:对于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召集决定由清算人会(청산인회)做出,并由代表清算人(대표청산인)执行(《商法》第 542 条)。



2. ✨ 例外性的召集权人(예외적 소집권자)


在特定情况下,为保障少数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利益,法律赋予了少数股东监事法院例外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


(1) 少数股东 (소수주주)


少数股东是重要的例外召集权人,其行使召集权需满足严格的持股和程序要求:

  • 持股比例要求: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行使召集请求权。

    • 计算方式:这个 3% 的比例可以由单个股东持有,也可以由多个股东合计持有。

  • 召集请求程序:少数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书面中须载明会议的目的事项召集理由

  • 法院许可下的直接召集:若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拖延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并获得许可后直接召集股东大会(《商法》第 366 条)。

    • 此时,少数股东需要向法院证明公司怠于召集股东大会的事实。

  • 后续措施:由少数股东召集并召开的股东大会,还可以为了调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而选任检查人(검사인)。

  • 法律不服程序

    • 对于法院批准召集申请的决定,不得提出不服申请(《非讼事件程序法》第 81 条)。

    • 对于法院驳回不予受理召集申请的决定,可以提起抗告(상고)。


(2) 监事 (감사)


公司的监事(相当于公司审计人员/监督者)也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召集股东大会:

  • 行使条件:与少数股东类似,当监事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请求后,若董事会拖延程序,监事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直接召集股东大会(《商法》第 412 条之 3)。


(3) 法院的命令 (법원의 명령)


在涉及公司治理的重大违法行为时,法院有权命令召集股东大会:

  • 条件:若存在有理由怀疑公司在执行业务中存在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法令、章程的事实时,法院可基于持有 3% 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选任检查人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

  • 法院命令:根据检查人的报告,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命令代表理事召集股东大会(《商法》第 467 条第 3 项)。

  • 执行与制裁:在此情况下,代表理事必须立即召集,无需等待董事会的决定。若代表理事不遵守法院的召集命令,将受到罚款的制裁(《商法》第 635 条第 1 项第 20 号)。



🔎 总结与重要性 (Conclusion & Key Takeaways)


韩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机制,体现了公司法在保障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原则召集)与维护股东民主权利(少数股东、监事例外召集)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少数股东的 3% 持股要求,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实现公司治理透明化的重要法律依据。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在韩国投资或运营的公司股东和管理层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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