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许多外国企业都希望在韩国设立分公司,以拓展其在亚洲市场的业务。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国公司在韩国成立分公司的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在韩国的分公司设立。
根据韩国《商法》第614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分公司(即营业所)时,必须进行分公司设立登记。在完成登记之前,外国公司不得在韩国持续进行交易活动(商法第616条)。若法律无特别规定,外国公司在适用其他法律时,将被视为在韩国成立的同类或最相似公司(商法第621条)。
这里的“分公司”指的是在韩国境内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分店、销售点、办事处等。而仅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研发等非营业性活动的办公室,则不属于必须进行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范畴。
例如,外国银行或证券公司在获得韩国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许可后,若仅在韩国设立代表处,从事有限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如信息交换、资料收集、与总部的业务联络等),则该代表处不属于商法第614条所规定的分公司,无需进行分公司设立登记(商业登记先例第1-286号)。
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分公司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许可/批准
若外国公司从事的行业需要在韩国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批准,则必须先获得相关许可或批准。例如,外国银行若想在韩国经营银行业务,需获得金融委员会的批准(银行法第58条第1项);外国法人若想在韩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则需获得国土交通部长的许可(航空事业法第54条)。
向银行申报外国企业国内分支机构设立
根据《外汇交易规定》第9-33条第1项的规定,外国公司需向银行申报其在韩国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进行分公司设立登记
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的分公司需进行与韩国同类公司或最相似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同的登记(商法第614条第2项)。
此外,还需登记公司设立的准据法、在韩国的代表人姓名及住址(商法第614条第3项)。
向税务机关申报国内营业场所设立
外国公司还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在韩国的营业场所设立情况(针对外国法人)。
根据《商业登记规则》第163条第1项的规定,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证明总公司存在的信息:需提供与韩国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相似的文件。
证明总公司代表人国籍、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的信息:需提供护照复印件(需公证)、住址证明文件(如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可提供由官方机构出具的住址证明书或居住事实证明书;美国、英国等国家则需提供经公证的住址书面文件,并需获得Apostille认证或领事确认)。
证明在韩国代表人资格的信息: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代表人决定书等。
在韩国代表人的准备材料:
若为韩国国民:需提供任职同意书(需加盖法人印章)、法人印章申报书(需加盖法人印章)、居民登记副本、法人印章证明书。
若为外国人:可参考相关指南准备材料。
证明分公司设立的信息: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代表人决定书等。
(若在韩国的同类公司或最相似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在韩国公告方式的决定的信息: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代表人决定书等。
(若需许可/批准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根据《商业登记规则》第52条第1项第2号的规定,需提交相关许可或批准证。
翻译文件:提交给登记所的外国语文书需附上翻译文件(商业登记规则第52条第5项)。
此外,外国公证的文件和外国公文需获得Apostille认证或领事确认。
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复杂过程,但只要企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准备材料,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能顺利完成分公司的设立。通过设立分公司,外国企业可以更好地融入韩国市场,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品牌影响力。希望本文能为有意在韩国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