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立分公司(营业所)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并且必须遵循韩国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外国公司在韩国设立营业所的详细指南。
外国法人是指由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公司。当外国公司希望在韩国开展业务时,必须确定韩国的代表并设立营业所(商法第614条)。
确定代表并设立营业所:
外国公司想在韩国营业时,必须确定代表并设立营业所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由在韩国的代表代表外国公司提出(商业登记规则第163条)。
代表权范围:
外国公司在韩国的代表权涉及国内所有营业场所。
如果外国公司设立2个以上的营业场所,不能为每个营业场所指定不同的代表人进行登记,也不能将代表权限定在特定营业场所。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营业厅都可以聘请经理进行经理登记。
要登记的事项必须与在韩国设立的同类公司或最类似公司的分支机构登记相同。
营业所的目的中,如果是许可事项,许可时必须包括营业种类等,目的是终止在韩国获得许可的营业。
如果外国公司是股份公司,关于高管登记,只需填写本店代表理事和代表在韩国的姓名和地址即可。
其他高管(董事、监事)不是登记事项。
即使管辖行政区域内已经有与外国公司营业所相同的商号,外国公司营业所也具有分店的性质。
在分店登记是商法上强制的,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营业所设置登记。
但是,如果管辖区内已经以同一项目的相同或类似商号注册了外国公司营业厅,即使得到该营业厅代表的同意,也不能以相同的商号注册。
认可总店存在的信息:
企业登记证明书或登记簿副本,必须经外国公司本国管辖机关或在韩国的外国公司领事馆认证。
《阿波斯蒂尤公约》国家将获得根据《阿波斯蒂尤公约》第6条指定的授权当局出具的证明。
香港法人登记簿副本需经过相应认证。
证明代表在韩国资格的信息:
如果由外国公司的董事会选任,则指其备忘录;如果由外国公司的代表董事选任,则指其选任书。
备忘录中应记载外国企业总公司选任为国内分行代表人的内容和出生年月,并获得该外国公司领事馆的认证。
可以识别公司章程或公司性质的信息:
本国企业的章程或章程副本,必须经外国公司本国管辖机关或在韩国的外国公司领事馆认证。
代表的地址事实证明或地址证明:
代表的地址是登记簿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提交可以证明代表地址的书面材料。
如果国内人成为代表人,可以提交居民登记副本;如果外国人是代表人,证明代表人地址的书面材料必须经过本国官厅的认证或在韩国的外国公司领事馆的认证。
《阿波斯蒂尤公约》国家必须获得阿波斯蒂尤。
印章申报书的提交:
必须提交韩国代表的印章。
如果外国营业所的代表是外国人,则必须在申请书或登记申请的委任状上签名,并获得本国官方或公证人的认证,并在《阿波斯蒂尤公约》国家获得阿波斯蒂尤。
附上译文:
所有外国文件都必须附上韩文译文。
在国外准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如果准备不好,登记时间一般会推迟2-4周左右。
因此,建议事先委托法务人员,以确保文件准备无误。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外国公司可以在韩国成功设立分公司(营业所)。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有用的指导。